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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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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保证人满足什么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

(1)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

(2)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3)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什么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1.保证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个例子: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了解到被保证人可能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

2、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需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3.监督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等。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仅就公安,但决定机关为公、检、法三机关。与之相同的是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的惩处机关也是只有公安机关。处罚措施包括罚款以及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及检察院并不具有执行处罚决定的能力。对于公安机关的罚款,保证人不服的话,可以复议复核,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里的罚款是一种刑事措施,而不是行政措施,复议复核也不是行政诉讼法里面的复议复核。

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一方面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保证。这里就分为了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方式。但要注意,并非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那么,取保候审保证人满足什么条件?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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