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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是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立案的。如果出现强制执行中止事由的,人民法院需要作出强制执行中止的决定。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恢复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强制执行,应当向执行局提交书面的申请书,执行局就会予以恢复
恢复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身份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证据材料:
(1)原执行因无财产线索而终结的,需提交新的财产线索证据;
(2)原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而终结的,需提交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3)原执行终止或结案的裁定书原件;
(4)原审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恢复强制执行的案件有哪些类型?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4)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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