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尽义务怎么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具体的义务如下: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同时也为了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三、在确定刑事取保候审保证人时要注意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保证人应符合的条件,司法实践中,选取保证人除应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意愿。
自愿担任保证人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出具自愿保证书。防止将不愿担任保证人的人定为保证人,更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而随意确定保证人,使保证人保证成为无法适用保证金保证的变通替代方式。无人保也无交纳不了保证金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二是,保证人是否具有较好的监督保证能力。
保证义务除了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活动,使其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遵纪守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配合相关诉讼活动的开展。因此,保证人应具有较好的身体条件、行为能力、语言能力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
三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是否密切。
保证人最好是与被保证人较近的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这样,一方面便于对被保证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够加大被保证人重新实施犯罪的顾虑,不会轻易再实施犯罪。
四是,保证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面前才会具有较高的威望,才能取得被保证人的信服,才能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力度。禁止将具有不良品行记录的人作为保证人。
五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保证人的保证作用,可以采用双保证人的方式。
这样既能够更为有效地履行保证义务,加强担保的力量,也可以让保证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督促,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取保候审,除了可以提供保证金外,还可以选择提供保证人。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才可以。另外,成为了取保保证人之后,自然需要遵守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尽义务怎么处理?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