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传可不可以口头进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进行口头传唤的,但拘传是不能口头的,需要向对方发拘传票。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三、拘传的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1.执行人数要求
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2.亮明身份、出示拘留证
执行拘传时,侦查人员按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3.警械、武器的配置和使用
执行拘传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4.起止时间的签署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报备接受监督
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执行拘传时间、执行拘传后被拘传人所在的地点,办案部门及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6.时间限制、权利保障
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需对被拘传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结束拘传后,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转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外,不得继续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7.证件的一次有效性
《拘传证》一次有效,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如果需要再次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制作《拘传证》,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要知道,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强制力最弱。拘传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主要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接受讯问。与此同时,拘传期限也受到法律规定严格限制,期限届满立即放人。至于,刑事拘传可不可以口头进行?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