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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交付,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未付清货款之前,卖方仍然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在买方还没有付清货款得到货物所有权之前,法院不能将该批货物作为买方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若货物被法院当做买方所有财产查封,卖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取回货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