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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执行回转的诉讼时效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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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完案件之后都会下达执行文书的,而如果执行文书被其他的机关给撤销或者变更执行的内容,那么法院大多时候都会重新采取执行措施的,但是在进行执行回转的诉讼时效时有什么规定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进行执行回转的诉讼时效时有什么规定?

(一)申请执行回转有期限吗?

目前,法律暂无执行回转的申请期限。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1、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

2、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该判决、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依法撤销;权利人可以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为依据,申请执行回转。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也应当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原执行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不予以返还的,强制执行。

2、执行回转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

(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根据。

(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四)执行回转的程序:

1、根据执行回转裁定,原申请执行人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利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2、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五)民诉法和执行规定似乎都没有规定,而相关规定有一下两种:

1、民诉法233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执行规定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执行回转的诉讼时效暂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已知的有关规定来说,可以强制的进行执行回转,而且如果想要进行诉讼,执行回转还可以重新进行立案,而立案的诉讼时效则可以参考正常的诉讼时效。当您遇到相关的问题,想要进行咨询,可以在若悠网上,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将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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