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现,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已经被他转移,最后导致执行的难以实现,出现执行困难的问题,那么,遇见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和你一起看看执行财产已经转移如何执行回转的法律知识。。
如果对方拒不返还原物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无法退还,应以原物的评估价值进行抵偿,并计算应返还的法定孳息和延迟履行债务利息。
一、执行回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18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二、执行回转程序
(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执行回转也叫再执行,执行回转裁定用重新立案的首次执行案号,在执行回转裁定中应写明,裁定如下: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x及孳息xx;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有执行人员组成和议庭作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原执行依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非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发生变更,撤销或变更后的法律文书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立案执行,用新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列为申请执行人。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民诉法》225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无法退还,应以原物的评估价值进行抵偿。有其他问题可以在线咨询若悠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