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能够免除责任吗
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是能够免除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能够免除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债权人能够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吗
能够同时起诉。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够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债权人能够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吗
债权人能够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能够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能够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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