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并不是在自己管辖的范围里,无法对他进行管辖执行情况的时候,就会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解决了一些麻烦,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就委托执行存在哪些问题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委托执行存在哪些问题?
委托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为解决跨辖区执行带来的不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该制度因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未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是委托手续较为繁琐,案件周转期限过长;二是对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每处财产均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时,有的法院将案件重复委托,造成管辖冲突;三是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重视不够,拖延执行;四是个别受托法院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推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建议:第一,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委托执行制度。要逐步建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大格局,对委托执行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予以规范和解决,切实发挥委托执行的制度优势。
第二,实行同级法院直接委托制度。通过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办理执行委托手续,其本意是加强管理和协调,可实际上却增加了转办案件的委托周期,造成时间的拖延。而实行同级法院直接委托制度,即委托执行的手续在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直接办理,同时报各自的上一级法院备案,则能够缩短委托执行案件的流转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第三,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明确规定不宜委托执行的案件范围。对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宣告破产的案件,不宜委托执行。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不能将“包袱”不负责任地甩给外地法院。对受托法院来说,规范立案方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将其纳入本院的收支结案体系。
第四,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协调。在委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下级法院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指导职能,协调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加强配合,减少因信息沟通不畅而导致执行拖延,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误会及投诉上访事件发生。
第五,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定期检查制度,由受托法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有关媒体上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的积极性,使委托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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