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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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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

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1、受理参与分配的法院和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然后由该执行法院将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时间

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

执行法院对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用后,应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分配方案应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争议债权的提存

对于在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可以把尚未审结的案件所涉债权提存出来,该案审结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则提存部分的执行款项归该债权人,相反,则由其他债权人对提存部分的执行款项在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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