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一、根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企业名称为企业的法定名称,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二、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三、企业名称应由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为保护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前应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市海鸥贸易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名称前可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可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经过批准,以行政区划名作为字号的(如北京汽车配件公司),其名称前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四、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因被冒用,发生对名称的侵权行为时,被冒用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冒用方停止使用冒用的名称,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五、企业只得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需要使用两个名称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批准,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全国性公司使用两个名称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一般应在同一营业执照上注明第一、第二名称。第一名称为法人的正式名称。第二名称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名称时,除中文名称外,也可以申请登记外文名称。六、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以内不得变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登记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后,一年以上不开业的,其名称自然失效。七、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包括工会、青年团、妇联)名称。现已核准登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劳动服务公司可暂不变更其名称。八、冠“分公司”名称的,必须有隶属的上级公司机构,方可准予登记。凡采取松散的挂靠形式的,其挂靠的分公司不得冠以总公司的名称。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下属企业不得冠总公司的名称。九、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必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凡全国性公司与各类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不得冠用全国性公司名称,应另行申请登记名称。十、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或县名的,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拒绝任何不适宜的名称的登记。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六个月内,因其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混同或近似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进行变更。十二、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使用对外名称,其名称不得以数字代称。以数字序列作为企业名称的(如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应按有关条件准予登记。十三、同行业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凡符合本规定申请登记程序的,按申请先后的顺序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程序的,其名称应撤销。根据对名称的审批权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裁定。十四、企业名称可以做为工业产权进行有偿转让。企业名称既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以与业务一起转让。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转让方可生效。
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浏览: 426 次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