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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  浏览: 136 次  来源:网络

一、严重超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标准是: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违法行为

(1)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超过法定速度行驶,肆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或者频繁、突然并线,以较近的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间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还有一个限定的处罚范围,即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2)第二种行为便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我国法律规定达到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的标准为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醉驾驾驶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需要行为人具备可能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的风险,而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判断,来鉴定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3)第三种行为便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这种情形仅限于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的人员。

(4)第四种行为是违规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对于此类行为还需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是不同于上述其他三种行为的,应当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即在行为人从事违规运输化学品时,要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来看,有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

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辨析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四种行为,交通肇事罪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等行为。

严重超员其实是很危险的,极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往往还比较大。而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犯罪。那对于严重超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也要看是一般的机动车,还是属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车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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