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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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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以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 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它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包括自己的损失)承 担全部责任,而绝不是以“无过失”作为归责原则。第二,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况下,过错不仅是责任的要件,而且是决定责任的 最终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无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 及损害对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通常作为免责事由。第三,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无过错责任仅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无过错责任法定化的原因在于,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根本不 同于一般的法律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给加害人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且会妨碍整个侵权规范的职能的发挥。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 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之 前受过专业的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 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利益均衡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 所造成的损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常被撞伤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此时要求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仍不失公允。无过错责任原 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 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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