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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的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25 次  来源:网络

一、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的如何认定

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的认定方式是: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何对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进行处罚

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一般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应当符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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