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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财务怎样判刑?

发布时间:  浏览: 135 次  来源:网络

一、开设赌场罪财务怎样判刑?

1、开设赌场罪财务根据在犯罪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作用判刑,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分子,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不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协助开设赌场罪怎么判

协助开设赌场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定是什么?

1、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赌博罪一般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体要件上,赌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共犯的场合下,为赌博犯罪提供辅助行为的人亦构成本罪。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要件上,一般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营利目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以娱乐、消遣为目的的赌博行为并不构成本罪。“两高”解释第九条便是如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认定。但有些时候,赌博参与者们事先商量好,赌赢者要把赢来的钱物拿出来,共同作某些事,比如请客吃饭或其他活动,这种情况下,赌博行为就缺乏营利性,因为每个参与者都清楚,赢钱者自己并不能占有赢来的钱。因此赌注的最后去向在某些时候,也决定了这种赌博行为是一种娱乐,而非具有营利性的赌博犯罪。

客体要件上,赌博罪的法益存在一定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社会的善良风俗,二是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因本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同时单纯的违反道德伦理行为一般不为刑法非难,故支持后者。

客观方面要件上,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渔利,即“赌头”。

2、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因此在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定义就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有的认为开设赌场罪除了提供赌博场所外,还要有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应是商业运营赌场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各种赌场运营的设备、资金投入不同,导致组织赌博行为的偏差,故不易统一界定。况且刑法条文及相关解释无作相应解释。但现代汉语词典中“开设”为设立、设置的意思,“赌场”解释为专供赌博的场所。故一个赌场之所以是赌场,应具备专供赌博之必要条件。故支持第一种观点。对于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资金等其他组织赌博行为,则没必要多作限制。

主体要件上,与赌博罪相同。

主观方面要件上,表现为故意,但刑法条文中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客体要件上,与赌博罪相同。

客观方面要件上,表现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一种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渔利;另一种是开设赌场者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等。除了物理场所外,提供虚拟场所供赌博亦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财务怎样判刑,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若是存在开设赌场这样的一种行为,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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