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可否抵押担保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办好产权证后可以,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二)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抵押人的房屋;
(四)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权是否可以做债权担保
抵押权不可以做债权担保,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它只有在债权转让的时候一并转让,它也不能为其他债权作担保,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不得与债权分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房子抵押是否要有担保人
房屋抵押贷款并不一定需要担保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抵押其不动产的同时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要双方签订担保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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