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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条件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16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条件是取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需要经过合同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是怎样的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债权债务转让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的前提条件则为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应当履行通知的义务,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的转让若无法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则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条件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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