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后的债务是否在离婚后还是两人承担
结婚后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离婚后还是两人承担,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什么
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是否是为家庭生活所必须欠下的债务。
个人债务具体包括: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筹资、并去投资,且投资以后的取得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该借款也是个人借款。
3、一方根据遗嘱所得一笔财产,且明确赠与该方,但因所得财产的也附加一部分债务,那么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4、原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可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是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的,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形成的债务,比如说赌博、吸毒、酗酒等,这样构成的债务是一方债务。
5、一方违法犯罪,或者侵权行为或违章罚款,该类情况如果另一方不愿意承担,可认定为一方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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