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否优于债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优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优于债权,所以抵押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法典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有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如何转让
民法典规定要转让抵押权的,必须转让主债权,则抵押权会一并转让,抵押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一定要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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