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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可不可以要求股东还款

发布时间:  浏览: 128 次  来源:网络

一、公司恶意逃债可不可以要求股东还款

公司恶意逃债,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地位给企业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股东不能是申请破产,只能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案,若是通过,则可以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不能撤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公司收购是否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收购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只需要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即可。公司收购应当进行公告,被收购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收购的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公司恶意逃债可不可以要求股东还款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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