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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由哪一方举证,适用什么样的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  浏览: 73 次  来源:网络

一、医疗过错由哪一方举证,适用什么样的责任原则

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错责任大小如何认定,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过错。

医疗事故的过错要按照具体的情形来认定,一般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依据不同的责任程度来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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