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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期限未到,借款人能否单方提前还款
借款期限未到,借款人可以单方提前还款,但是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损害出借人的利益的,出借人可以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还款期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还款期未到但是发生了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其义务经过催告仍不履行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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