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资金比较多的时候,公司用支票、汇票等进行结算比较方便。但是若是支票等票据保管不善,被盗、丢失的话可能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时就要通过人民法院走公示催告程序使得票据无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股东可以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吗?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阅读下面文章。
一、股东可以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吗
不可以的。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三、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四、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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