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最高额抵押的转让的限制规定有什么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
(二)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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