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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  浏览: 115 次  来源:网络

一、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不同体现在:

一、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属于借贷主体不同;

二、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借贷是否有偿的规定不一样;

三、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不一定都是要式合同;

四、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不一定都是实践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款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什么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在下列情形下,个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什么情形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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