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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写错名字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116 次  来源:网络

一、欠条写错名字怎么办

欠条写错名字的可以进行修改再由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或者直接重新订立欠条,欠条中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欠款的具体金额,还款的具体日期,欠款约定的利息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别人逼我写欠条怎么办

别人逼我写下欠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工程欠条过期怎么办

工程欠条过期的,可以与对方协商让其同意偿还欠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义务人可以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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