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60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全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首先,交通肇事罪需要交通违章的行为。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例如:乙驾驶驴车或马车或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本罪。肇事的点要求发生在公共领域。若在其他区域,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乙在自家车库倒车时不小心将邻居家孩子压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必须造成实质的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以下结果之一,即可成立本罪: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例如醉驾、毒驾、肇事后逃逸等)。

最后,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要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因汽车发生机械故障,路边停靠等待托运,不慎被后方飞速驶来的汽车撞击尾部,司机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例如:甲开车载着领导去公司基地实地考察,因车辆拥堵,领导强制命令甲超速驾驶闯红灯,不慎将路人乙当场撞死,路人丙被撞成重伤送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时甲及其领导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须注意:前提是司机已先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在这之后同车人指使者指使司机逃逸,且被害人因司机的逃逸行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此时指挥或教唆逃逸的同车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通过上文的解答,大家现在应该清楚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是什么了吧。首先,在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上面,一方面要求年龄是达到了16周岁,另一方面也需要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成立交通肇事罪,如作为乘客,其在下车开门时撞死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