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票据丢失的话,是可以向票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有的人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可能会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侵害他人的权利。那么,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赔偿损失怎么确定?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赔偿损失怎么确定
法律暂无赔偿损失的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确定赔偿的损失。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则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正是因此而设计。目的是确定该票据上所记载权利的归属问题。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的产生的主要原因
实践中,当事人基于经济纠纷或者民事欺诈、诈骗犯罪等原因,往往将票据背书给他人后,又意图拒付或者收回票据款项,伪报票据丧失的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现象产生最根本的原因是个别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蓄意进行的非法行为。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1)出票人或背书人出票或将票据背书转让后,因存在经济纠纷又不想向持票人付款或想收回款项,故在持票人提示付款之前先行申请公示催告;(2)当事人因为被欺诈或诈骗或加速资金流转速度,通过非法渠道将票据贴现或质押导致票据丧失而意图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经济损失;(3)实践中也有票据本身出现问题,如填写错误,背书错误或粘单骑缝加盖印章错误导致根据无法正常流转而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加以补救的。
上述要求进行公示催告的申请,均不属于民诉法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票据的丧失并非出自当事人的本意,才能构成票据的丧失,如因当事人自身意思表示缺陷所致,如被欺诈而交付票据的,则不构成票据的丧失,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公示催告,但现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制度设计缺陷客观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法律暂无赔偿损失的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确定赔偿的损失。对于恶意申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