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抵押的房屋类型有什么
禁止抵押的房屋类型有:
1.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3.列入文物保护的房屋;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房产抵押的条件有什么
1、抵押物房屋应该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房屋必须产权清晰。
2、借款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能做抵押登记。
3、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房屋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
4、房屋可以合法上市交易,容易变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房地产抵押的原则有什么
房地产抵押原则是:
(一)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遵循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
(三)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
(四)遵循民事法律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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