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身一时疏忽造成商业票据丢失,企业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是因为一些自身或者外在的因素被驳回。那么,驳回公示催告怎么进行?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驳回公示催告怎么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具体流程
1、申请受理
失票人需持下列材料到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
①主体证明: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证明其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果经办人是单位职工,则还需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则还需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丢失票据的复印件,如有粘单,粘单的复印件也要提供;
③公示催告申请书;
④失票人与最近的上一手之间票据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如买卖合同);
⑤如票据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说明;
⑥出票行或付款行出具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有的法院要求,可去出票行或者付款行直接办理)。
2、受理后法院向付款行和出票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3、失票人缴费,法院办理公告事宜,在报刊上公告,公告期为60日。
4、如公告期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由利害关系人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基层法院起诉。
5、如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失票人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进入除权阶段。
6、如接收除权判决申请书后,法院合议庭无异议,则作出除权判决书,宣告票据无效。
7、失票人按照除权判决书上规定的日期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