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有什么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
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民法典投资担保公司的债权有什么
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有什么,依据担保合同而定,如果是借款的,借款本金就是属于主债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在借钱人不履行债务,即不还钱时,担保人原则上是要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本付息的。但担保人并非不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担保人就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拒绝履行担保。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如下: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有什么
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