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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间借贷必须要约定借款用途吗

发布时间:  浏览: 6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必须要约定借款用途吗

民间借贷中不是必须要约定借款的用途,但是借款人应当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物状况的真实情况,出借人还可以按照约定检查和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民间借贷可提前要求还款吗

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中不可以提前要求还款,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对于还款的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可以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民进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要求支付,对于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自然人之外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或当地的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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