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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13 次  来源:网络

一、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

1.借款人要返还借款。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对方;如果合同无效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都有什么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如下:

1.借款用途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风险。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

以免受骗上当。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高利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高利贷的借款合同部分有效。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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