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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一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25 次  来源:网络

一、关于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一些

民间借贷有下列风险: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2.借款用途的风险。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3.损失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民间借贷降低风险有哪些技巧

民间借贷降低风险的技巧分别有:行为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内容详细具体;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过高,属于高利贷范围的利息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人还可以选择将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法律规定的其他技巧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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