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债务与女方无关的约定有效力么
离婚后债务与女方无关的约定只在约定的男女双方间有效力,不能对抗债权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什么
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是否是为家庭生活所必须欠下的债务。
个人债务具体包括: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筹资、并去投资,且投资以后的取得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该借款也是个人借款。
3、一方根据遗嘱所得一笔财产,且明确赠与该方,但因所得财产的也附加一部分债务,那么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4、原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可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是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的,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形成的债务,比如说赌博、吸毒、酗酒等,这样构成的债务是一方债务。
5、一方违法犯罪,或者侵权行为或违章罚款,该类情况如果另一方不愿意承担,可认定为一方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前债务与离婚债务怎么分
婚前债务所产生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婚后产生的用于家庭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就债务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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