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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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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1、青少年寻衅滋事罪的判处是: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寻衅滋事,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反社会性,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客观方面都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者的客观表现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区分:

1、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3、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原因分析

在全国范围内,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不是典型案件,并且其发生率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结合全国各地的案例和我院办理的这几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所致

“青春期”正是人一生发生变化最大、最烦恼不安的时期,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易冲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思想尚未定型,、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但是他们的好胜心及模仿性又极强,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2、社会舆论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形成了错误的行为导向

具体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内容:

(1)影视剧多存在暴力情节,并多以所谓的“义气”为正面讴歌的主题。这就使得尚无完全辨别能力的青少年产生模仿的心理,当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的情况时,他们很容易“寄情于景”,从而诱发犯罪。

(2)网络资信泛滥,缺乏监管。网络的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人们的获取知识带来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资信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各种资信泛滥,不良信息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

(3)网络游戏多血腥、暴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世界在极大的满足青少年感官刺激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他们单纯的心理和行为。一旦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游戏中的情形,游戏中的“我”与现实中的“我”发生重合,极易引发犯罪。

3、家庭或监管人监管不力

在家庭教育上,父母缺乏对孩子的正面教育、道德教育、正确行为教育和理想教育,过分溺爱使很多孩子缺乏责任心和上进心。在学校教育上,过分强调应试教育,疏忽了对孩子人格的塑造,“唯分数论”给成绩不理想,升学无望的学生造成极大压力,也使用他们被主流群体所排挤,最终大多由学校流失到了社会上。

4、道德与法制观念普遍淡薄

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大多辍学在家,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认识,甚至有的被告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此外,在社会不良思想的侵蚀下,他们的抵御能力差,行事易冲动,且不计后果。例如在王某、关某故意伤害陈某一案中,关某就是存在要给对方厉害看看的心理而出手打人。

综上所述可知,青少年寻衅滋事怎么定罪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道德教育。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有关于青少年寻衅滋事怎么定罪的问题,如果您对此问题还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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