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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97 次  来源:网络

一、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借款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分别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另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法定其他条件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借款抵押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借款抵押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3、借款抵押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双方对借款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借款合同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法律的其他规定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的行使条件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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