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可否主张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这只限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是自然人之外的主体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内容以及当事人或当地的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民间借贷可否不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不约定利息,只要当事人同意,对于借款的利息可以不进行约定,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而出借人想要主张借款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可否主张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