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是有偿合同吗
民间借贷是有偿合同,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则为有偿合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民间借贷有效期是多久
民间借贷有效期可以依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这张借条就作废了。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履行债务义务还款日期,此时借款诉讼的诉讼有效期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损害起的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诉讼有效期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名贷款合同有效吗
实践中,当“借名贷款”的实际借款人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而银行向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时,名义借款人、担保人为逃避还款责任,往往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理由是名义借款人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时,隐瞒了借款用途,“借名贷款”行为严重违反银行的贷款规定。
《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通过“借名贷款”取得的款项,事实上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名义借款人为申请贷款必须向银行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诈手段”,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又属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由此,“借名贷款”行为显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但违反《贷款通则》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条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围限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除外的方式明确了不是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没有明确吸纳强制性效力的概念。从效力等级上来看,《贷款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所制定的《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所以银行的债权是能够得到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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