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进行担保是否要公证
抵押物进行担保,是否公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若当事人需要对抵押物担保进行公证,可以提交公证申请到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对抵押物担保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是否消灭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消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抵押物灭失得到赔偿金的,抵押权人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抵押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保证人承担的。但是如果抵押人同时是保证人的,那么需要依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以主债务为限。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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