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用作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能够用作抵押的财产有: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
(二)运输工具;
(三)海域使用权;
(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
(五)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述所列财产全部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一)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所有权;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
(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能够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破产财产包括已抵押财产吗
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权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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