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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债务后有没有追偿权

发布时间:  浏览: 84 次  来源:网络

一、保证人承担债务后有没有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债务后有追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承担责任吗

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债务转移是必须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就算新债务人已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原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

2、债权人如果同意债务转移,原债务人被要求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债务人就只能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如果同意债务转移,表明原债务人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债务人则不用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所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债务。可见转让的债务必须在转让时已经有效成立,对于不存在的债务或已经消灭的债务,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转让协议,也不应当发生转移的效果。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需债务人同意吗

担保人提供担保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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