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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借条如何写

发布时间:  浏览: 62 次  来源:网络

一、民间贷款借条如何写

民间借贷的借条应当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的具体日期,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等,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如何审查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审查要点主要是:

1、主体是否合格。主体真实性审查,如审查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主体资信程度审查。

2、利息约定是否合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担保是否有效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间高利借贷如何界定

民间高利贷可以通过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率来界定,一般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若利率超过该范围,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超过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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