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担保要注意什么
民间借贷担保要注意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数额是多少,担保的范围,还应当注意被担保人财产状况,其债务偿还能力等。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以及保证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间借贷需要什么条件成立
民间借贷成立的条件:
(一)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民间借款的利息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否则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
(二)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是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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