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款能否主张利息
欠款可以主张利息,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双方可以对利息相关进行协商约定。若借款人超过预定期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若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来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欠条约定了利息的,可以主张利息。
欠款应否计算利息的前提有:
1、欠款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2、债权人未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欠条的内容包括:
1、应写清楚欠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欠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欠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欠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欠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欠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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