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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盗窃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哪些盗窃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不作犯罪处理的盗窃行为情节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三、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

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有: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5、其他构成盗窃罪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哪些盗窃行为不作犯罪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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