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通过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
1、由债务人签字确认债权转让;
原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三方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由债务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2、快递/专递方式邮寄;
通过快递邮寄债权通知书的,如果是债务人本人签收的,视为通知送达。
3、张贴、刊登公告;
仅适用于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对其他类型的债权不具有普适性,但具有参考性。
4、直接起诉或诉讼中通知;
5、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
采取这种通知方式,事后往往比较难取证,因此在通知时需要注意保存通知到达债务人的证据。
二、债权转让什么时间通知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至于合理期限的判断,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通知期限合理与否,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对通知的效力产生影响,通知期限合理与否在性质上应属于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不能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特别建议,保理人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仍然应尽快将相应的应收账款受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其一,为了规避“一债多卖”的不确定性风险,保理人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仍然应尽快将相应的应收账款受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因为《民法典》第768条特别规定“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其二,避免发生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基础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情况,导致保理人受让的应收账款与实际的应收账款存在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民法典》第765条特别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总之一句话,防患于未然,越早越好。
三、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
1、《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建议,保理人有必要及时通知保证人,以期尽快确权。
2、《民法典》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其他担保物权人并未明确规定,但虽然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但是,此处特别提示,这时仍然存在与第三人善意保护规则的衔接问题,即如果第三人处于善意即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若不构成善意取得,该第三人当然不能具有对抗受让人合法取得该从权利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要想生效,那么必须要通知债务人,但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在进行通知的时候,一般要求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至于,债权转让通过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上文已经列举了几种方式,各位可以参考了解。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