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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带走了欠债人的后果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28 次  来源:网络

一、私自带走了欠债人的后果有什么

私自带走了欠债人如果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没有对其实施什么伤害行为的,则不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将构成非法拘禁,将面临治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带走欠债人后殴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伤害受害人的,将构成故意伤害,也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造成债务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还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什么讨债

欠款人失踪的,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如果有担保人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其担保人追债。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担保人的,则如果债务人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人从其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债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内容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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