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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信息案底可以消除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信息案底可以消除吗

不能消除。案底是指当事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一般情形下,寻性滋事案件案件是不可以消除的。

二、寻衅滋事罪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三、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有哪些

1、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不具有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

2、行为对象。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的对象一般是有特定关系的人;

3、客观行为。

寻衅滋事罪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是无理由的。而故意伤害行为是故意实施的;

4、侵害的客体。

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5、损害结果。

寻衅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伤害罪要致人轻伤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寻衅滋事的追诉时效是五年还是十年

寻衅滋事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追诉时效起诉是五年;如果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信息案底是会一直保留存在,而且还会跟随本人终身,不会因任何的情形消除,所以,对于犯罪的事情千万不要做,不然是会为此付出很严重的代价。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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