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何区别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5、二者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
6、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二、抢劫罪的“当场”如何认定
构成抢劫罪需要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第二种是当场取得财产,通常称为两种“当场”。“当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的身心胁迫方式、程度以及与获取财产的内在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和识别。一方面,现场不仅限于一个地方。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胁迫过程中,即使时间持续很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它也可以被视为现场,而不是局限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另一方面,,“当场”我们还应该限制暴力和胁迫手段的自然延伸,以及获得他人财产的必要性,以避免暴力和胁迫手段的自然延伸“当场”解释的任意化。
对于暴力劫持被害人,强迫其拿出存折,并送往银行提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有两起抢劫案“当场”要素。要求被害人以暴力和胁迫手段交出自己的财产,因为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被害人必须同意被害人将财产交给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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